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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0年会,正式开放报名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会是公益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之一,从2009年起已连续举办11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势与基金会行业现状,致力于为全国的基金会和其他公益组织搭建一个集中交流、思想对话、务实合作的高层次平台。
2020年会将于11月22日至27日举办,这是基金会论坛12年来首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年度盛会。2020年会主题为“因势聚力,协创未来——变局挑战中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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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您享有更丰富的参会体验,2020年会首次以限量周边取代售票,推出四种参会券,您将有机会链接同行网络、结识合作伙伴、讨论行业议题、珍藏思想精粹、纪念战疫元年、优先加速成长。更有机会获得超值2021年会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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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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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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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实习生介绍
戴允中
■ 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本科生
■ 准律师协会25届会长
这是一次非常难忘且特殊的实习经历,在大学四年中我一直都只是在别人的描述中,文字材料中了解致诚,而这一次我在北京复发疫情之后的这一特殊时间段真正亲身来到了致诚实习。以下内容围绕我实习过的部门或者机构展开:
在三个月的实习过程中,穿插始终的活动或者项目是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密不可分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GSCL国际儿童法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志愿者项目,还有一项就是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这两个活动都让我感受到儿童法这一领域的独特的魅力以及重要性。
(2)制度设计
(3)OA办公系统的运用
在本次实习之前我对OA系统一窍不通,但是面对如此之多的线上工作,以及线上文件的处理和流水作业,我强迫自己去学习如何使用这一系统。最终我们选择了用企业微信这一软件,并建立很多层级,不同权限的群和网盘,实现了文件的快速上传和查找,并且将文件夹的名称也写入了工作手册中,便于新加入的志愿者可以靠着手册“无师自通”。并且留下的文字资料也可以为之后的志愿者活动做抛砖引玉之用。
其次,对于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的活动,我更多的都是参与会议的内容整理和翻译工作,全英文的国际会议还是非常具有考验性的,不过就国际儿童性瘾诱和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通过倾听会议内容、整理发言材料还是可以从中学到不少新知识,扩宽了国际视野。
相比于线上的咨询,我对线下面对面的咨询更感兴趣,3年来的法律援助经验对我帮助很大,如何更好地践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又不会被当事人带着跑是一个问题。并且如何践行我自己总结的“法律翻译学”这项技能也在这次的实习之中得到的进一步的实验。在这次的实践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相比于我在校园接待的案件,这些当事人的问题大多还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因此感觉自己还是“大有作为”,少了很多的无力感。之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我有很大帮助,能让我不用现场查法条而是可以从容地背出常用的几项规定,当事人看后也对我的专业性进行了认可。此外我还有幸和时律师前往房山区,旁听了一场劳动仲裁案件,虽然身在旁听席,但心中特别想直接参与双方的辩论中去,好在忍住了。房山虽远,回程也艰难,半路历经了没油风波,但总的来说还是非常值得的,感谢这次机会。
总的来说,我非常幸运参与了基金会的评估工作。因为基金会需要成立满三年才可以申请参与评估,而且基金会评估的准备是一项全面系统、具体细致的工作。具体说来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办公室的布置
(2)制度的完善
(3)法条的整理
(4)新闻的搜集
随着专家组的到来,之前所有的准备工作到了检验成果的时候。与我们想象不同的是,很多专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有肯定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未来建议我们建立数字化平台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总的来说,评估完身心俱疲,但我由衷祈愿我们的基金会能评上3A,甚至4A,未来成功申请公募资格!
在正式的访谈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不能生硬,一定要结合受访者的回答再进行提问,并且要适时的总结。一是方便听众了解访谈进行到什么位置,同时也为后续的文字整理提供了一些帮助。通过这两次的访谈:提问——访谈——整理——出稿这一过程,我对两期访谈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并且也会关注这一方便其他的一些文章了,可谓是打开了我对社会组织的一个大门。(法谈公益的logo是我设计的哈哈~)
哎,2020年的夏天过去了,属于我与致诚的夏天也过去了,伴随着秋叶和冷风,这怕是一件让鼻子一酸的回忆吧。不过我相信世界是圆的,人与人之间也是有缘的,感谢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各位、148的各位、社会组织的各位、还有财务和主任办的同事们,以及那些还没来得及记住名字但天天点头微笑的朋友们,当然还有佟主任、时老师、何老师、欣姐、陈哥、纯毓姐、帅帅姐,以及欣怡、子晨、予乔、惠昀和禹池,是你们让这个夏天这么的多彩和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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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重磅丨《公益人,一起学民法典》完全手册分享(文字/音频/课件)
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帮助公益组织和公益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民法典,提升法律实务水平,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长期健康发展,6月27日,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公益慈善论坛、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推出“公益人,一起学习民法典”系列课程。目前课程已全部结束,共有3400+人次参与课程学习。
现将课程实录(含文字稿、音频)及课程PPT与行业伙伴分享。
目 录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86条相关条款
课程背景
课程实录
第一讲: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
第二讲:公益组织财产使用的特殊要求
第三讲:公益组织如何签合同
第四讲:公益组织的公益伦理与人格权
第五讲:公益组织业务开展中的民法典保护
课件下载
讲师介绍
资助单位
发起单位
联合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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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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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进入基金会论坛官网-资料下载
安卓用户可以直接下载
iOS用户仅能查看,下载需在电脑端进行
基金会论坛官网:
http://www.cfforum.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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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音频回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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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助 单 位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于2016年12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以“用公益服务产品凝聚专业力量,推动公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使命,“让天下没有难做的慈善”为愿景,着力推动中国公益支持领域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营造公益行业良好生态。加速基金会围绕公益支持领域的人才、项目及组织三个维度开展具体工作。人才维度,策划并实施面向实务公益支持工作者的“四两伙伴计划”,在为其提供小额资助的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及资源支持;项目维度,面向“入门级”捐赠者提供“传统慈善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支持,产出的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工具等,可为更多捐赠人使用;组织维度,结合加速基金会团队的优势技术及经验,面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实施“基金会加速器”项目,陪伴基金会成长。
发 起 单 位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以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为宗旨,开展政策研究倡导工作,非营利性组织。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2015年7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主要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与协调、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工作。以专业优势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联 合 主 办 单 位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由陕西省民政厅指导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是以推动陕西社会组织发展为己任的支持型、枢纽型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公益慈善论坛,由个人创办于2006年,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的自媒体平台。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宫蒲光:疫情后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从唐代设立官办慈善机构、元朝设立医疗救济官,再到明末清初出现了同善会等民间慈善团体……慈善公益事业,贯穿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
在当代,一如任何浩大事业,新中国公益慈善之路同样波澜起伏,曲折跌宕,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与发展而一同发生、成长、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有了新发展。从慈善法的颁布,到公益网络化的发展,再到稳步推进慈善事业透明化,中国正用其独特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公益慈善的厚积薄发。
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人民战争中,慈善行业与全国各行各业一样,经历了一场严峻考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在这场疫情大考中,我国慈善事业既展现了夺目风采,也暴露了短板,为今后发展收获了宝贵启示。
文 | 程姝
本文转载自瞭望客户端,原文首发于2020年8月29日,原标题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后疫情时代的慈善思考》,首刊于《瞭望》2020年第35期。
1
战疫中的慈善力量
《瞭望》: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发展?
宫蒲光: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改革开放后不久,就重启新中国的慈善事业。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发展慈善事业提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都明确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首个中央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文件。2016年慈善法颁布出台,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20多个配套文件和法规。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初步形成我国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政策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方兴未艾,形成了多元化、组织化、规范化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20年4月30日,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7500个,净资产合计约1600亿元,全国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慈善中国”备案公开募捐方案16113份。
《瞭望》: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慈善行业有哪些可圈可点的做法?
宫蒲光:疫情发生后,全国慈善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迅速融入抗疫大局。民政部发出《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1月25日,中华慈善总会第一时间启动“抗击新冠肺炎,我们在行动”公开募捐行动;1月27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出“凝心聚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倡议。
各慈善组织竭力牵线搭桥、广开善源、链接资源。截至4月23日,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419.94亿元,接收10.94亿件抗疫急需物资。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统计,从接收捐赠主体看,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各类基金会接收捐赠占比分别为40.2%、26.8%和22.4%,接收近9成善款善物;从捐赠主体看,国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占比分别为90.3%、4.7%、1.8%,其中民营企业在企业捐赠中占比59.9%,国有企业占比31.1%。
此外,面对全球疫情肆虐,截至5月4日,中国企业、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对外捐赠超过9.3亿元人民币,各类口罩超5700万只,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情怀和担当。
慈善志愿服务成为抗疫重要生力军。全国有20万名社会工作者在网上义务开通服务热线近4000条,为病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家属开展心理疏导、生活帮助等社工服务,累计服务200余万人。
各地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管控、防疫宣传、人员排查、隔离人员管理和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据民政部统计,各地开展各类志愿服务项目超过35.9万个,参与人员达691万人,志愿服务时间达2.3亿小时,点点滴滴的志愿服务汇聚成抗击疫情的磅礴力量。
同时,慈善行业坚持依法行善、依规管理,努力做到阳光慈善。疫情初期,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慈善组织依法规范开展慈善募捐,并专门派出工作组赴武汉指导慈善捐赠管理工作。
全国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备案、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收到捐款尽快拨付,接到捐赠物资及时转交,快进快出、不延滞截留。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工作平台,做好信息公开,每天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捐赠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认真做好捐赠款物收支统计,落实好日报、周报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自我监督作用,开展自我监督审查,专门制定《捐赠物资计价指引》。这些扎实的举措、规范细致的操作,保障了慈善事业助力抗疫斗争的实效。
2
弥补不足与短板
《瞭望》:通过此次疫情大考,我国慈善事业还有哪些亟待弥补的短板?
宫蒲光: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规模小、水平低,我国慈善事业在发展中仍面临困难和问题。此次抗击疫情,也暴露出当前存在的短板,不仅涉及认识层面,也有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和自身建设等层面的问题。
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亟待进一步激发。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但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政社融合不够,在统筹发挥慈善力量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存在着严管有余、厚爱不足的情况。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慈善行业管理的文件大部分是从严管理的规定,而对慈善组织在抗疫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不够、解决不及时。此外,无论在常态下还是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慈善组织都存在义务重而权利少的问题,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者都深感监管严而又严,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待改善。慈善法出台4年多,全社会依法治善的意识有待加强。但慈善组织在国家重大公共事件应对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实践中,地方政府仍缺乏对慈善组织的统筹协调,使得慈善组织尚存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信息不畅、需求不明、资源配置盲目等问题。此外,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这次疫情也反映出不同法律条例之间在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方面规定不一、衔接不够,给管理工作带来困惑。
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此次疫情防控中,国家出台的许多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政策大多是特殊时期的政策,有相对时限性。虽然慈善法和相关法规对发展慈善事业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原则,但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政策规定。此外,我国现行慈善激励政策税收政策激励力度还明显不足;从我国税制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开征与慈善捐赠密切相关的遗产税;慈善信托优惠政策缺失,与慈善信托相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缺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无法开具捐赠发票、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致使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不快。
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亟需转变,制度性激励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各地为促进志愿服务,在精神、物质激励和政策优惠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疫情防控中,从国家到地方都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之中。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既缺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少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此外,各地政府对奋战在一线的志愿者的褒扬、奖励不足。在常态下,志愿服务参与者缺乏制度性物质保障与激励机制,已成为影响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瓶颈。
慈善事业发展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仍需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在慈善理论研究、现代慈善理念树立、慈善文化弘扬、慈善教育普及等方面仍相对滞后。慈善文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慈善的理解和态度。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公众舆论对待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者缺乏理解和宽容,又少依法评判是非,动辄施以媒体暴力。一些慈善组织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最大的精神负担是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
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慈善组织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应对的能力:动员不够,宣传手段单一、后续跟踪不到位;机制不全,缺少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社协同机制、慈善行业的协同机制以及信息共享平台;能力不足,应急反应处置能力、专业能力欠缺,与政府沟通不顺畅,救援行动的有序性和时效性较差;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力,慈善组织年报信息公开比例不足50%;面对社会舆情,缺少有力、及时、准确的回应,特别是对于“管理费”“变卖慈善物资”等热点,缺乏主动、专业、精准的回答。究其根本,主要是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欠缺,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素养不够,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和专业人才,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
慈善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瞭望》:慈善事业在战疫过程中有哪些收获?
宫蒲光:慈善事业既在疫情中考验了工作、展现了力量、锻炼了队伍,也为今后的发展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收获了难能可贵的启示。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此次疫情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这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认识基础。首先,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从第三次分配的高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其次,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以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工作出发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增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安排,减少重复检查、重复审计,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审批时效。再次,全面落实慈善法关于“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的规定,加大对慈善捐赠者的精神鼓励。
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进程。加大对贯彻执行慈善法的督促检查力度,增强懂法、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在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慈善应急机制,明确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参与责任、参与机制、动员机制、保障激励等。理顺慈善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破解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建立慈善公益事业统计科目,同时积极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大数据管理系统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社会的爱心善意和政府的有效激励是慈善事业稳步前进的两条腿,缺一不可。税收政策向慈善事业倾斜,能激发和带动民间资本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事业,形成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中,增加对慈善捐赠者和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保障激励和必要的财政支持;加大税前抵扣力度,积极推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营造有利慈善发展的税制环境等。同时,也要强化慈善税收监管法规建设,防范税收优惠被滥用。
进一步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制度激励力度。建议国家建立以精神奖励和社会优待为主,适度物质回馈为辅的全方位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尽快制定出台《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投入,带动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对志愿服务的财力支持,解决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活动补贴、人身保险等资金缺口。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场地供给、人才培养、志愿服务组织孵化等手段,保障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弘扬慈善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慈善事业由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的新时代,培育慈善文化、优化慈善发展的社会氛围已成当务之急。将慈善概念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和慈善教育体系建设,深化慈善理论研究,培养高层次慈善人才。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奖、慈展会等载体,宣传慈善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全民慈善氛围。
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慈善组织应急能力建设,既要建设一支慈善力量常备军,也要建设慈善组织的紧急情况预备队,切实强化自身应急处突专业能力。要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组织内部管理创新,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透明、高效、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行业协调动员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受认可、具备承担行业倡导、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能力的枢纽型慈善组织,建立慈善行业协作联动的机制,充分发挥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行业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信力。加大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与教育科研机构的合作,在项目管理、财务运营、新闻宣传、心理疏导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知不足而奋进,望山远而力行。通过这次疫情大考,我们更加明确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前景光明,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来源:瞭望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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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推荐:第五届中国幸福公益论坛7月11日线上见
新公益
7月11日9点
第五届中国幸福公益论坛
将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论坛以“心融合,新公益”为主题
分设嘉宾分享和圆桌环节
来自五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与资深行业先锋
将从生态、文化、艺术、财富、青年等角度
共同探讨,公益的创新融合
参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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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浙江省社会组织总会作为指导单位,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主办,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联合主办,以及广元市教育基金会等35家公益机构共同协办。
论坛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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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志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职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引领和联合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加强行业指导、促进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培育行业人才,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各行业、各领域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促进本行业、本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协调、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十条 本市推动以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培育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志愿者加入和退出制度。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八)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以及志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合理、适当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志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权利及人格尊严,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身份标识。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为其单位会员或分支机构。城乡社区经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申请。鼓励通过本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为重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使用统一的志愿者誓词。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基础知识;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必要的基础知识培训内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的规范指引,指导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等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倡导设立开展专业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具备语言、医护、法律、心理、科技、文化、艺术、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科普宣教、培训演练、隐患排查等日常应急志愿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本市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建立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统一制定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由共青团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治功能,收集本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邻里互助、矛盾调解等志愿服务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辖区单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研究等,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向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资金,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
第三十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录用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本市提倡在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等领域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推动本市志愿服务品牌建设,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树立先进典型;支持本市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志愿服务品牌库。
对从事本条第一款列举的相关志愿服务,应当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评比表彰、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商业机构对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开展志愿服务情况纳入本单位评先评优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市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行动计划。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根据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志愿服务责任等相关险种。
第三十六条 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文明公约、守则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作用。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志愿服务。
教育部门应当将志愿服务意识培养和活动开展纳入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设立国际志愿服务外派项目,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依法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一)志愿服务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的;
(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对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或者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来源于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2020年7月9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今晚8点:公益人,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
今年两会,民法典通过了
2021年1月1日,就要正式生效实施了
看到一些公益人每天在朋友圈
发一条民法典的条文
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司法
从民间到官方,从个人到组织
都在提倡学习民法典
作为一个法律人
当然明白民法典的意义
不仅仅是工作的需要
也是生活的需要
作为一个公益人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
你的心中是否已经有了答案
今天晚上八点
公益人,一起学习民法典
系列课程正式破题
“公益人,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
请关注致诚社会组织
千聊直播间
何国科律师和大家从
“公益人+法律人”视角学习民法典的心得体会
↓扫码学习↓
01 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
简要内容:公益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地位确立;认识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非营利法人的管理运作、内部治理、退出机制的要求;民法典如何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
02 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和财产权利
简要内容:公益组织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物业、相邻关系相关规定对开展创新型公益项目的启示;共有导致的捐赠财产处置等风险;居住权的概念和对公益项目设计的启示,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禁止担保的规定。
03 公益组织如何签合同
简要内容:公益订立合同的多种形式;与合同当事人主体相关风险防范技巧;如何防范格式合同的风险,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合同是否还需要约定;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合同中哪些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订立的技巧,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保护公益组织利益;如何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公益组织利益;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财产的瑕疵保证,以及无因管理制度对创新设计公益项目的启示。
04 公益组织的公益伦理与人格权
简要内容:公益组织在设计项目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人格权;公益组织如何防范性骚扰风险;公益组织如何保护和使用自己的名称;如何看待民法典对肖像、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公益组织和公益人如何应对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公益组织如何建立公益伦理体系;如何在公益项目设计中合法保护个人信息。
05 公益组织业务开展中民法典的不同保护
简要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公益组织开展业务的影响;如何利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防范公益项目风险;实施慈善救助应考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何防范公证遗嘱变更规定对公益组织的风险;意定监护在公益活动中如何使用如何开展。
02
课程时间和平台
首次课程预计于6月27日(周六)20:00-21:30上线,如无特殊原因,公益课程将于每周六固定上线。每期直播课程为1.5小时,具体时长可根据课程内容以及直播互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课程支持回放,任何时候,均可以随时随地均收听学习。
课程将通过 “千聊”直播间进行,主要通过PPT直播的方式进行课程直播,该直播模式以PPT+讲师语音讲解的方式进行。千聊直播间,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学习,也可以下载千聊客户端进行登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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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课程讲师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长期负责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服务,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给超过4000 多家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应民政部邀请参加社会组织法律政策的制定, 代表民间社会组织发出立法声音, 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从业以来, 何国科律师编写了 《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报告》、《基金会法律实务案例指南》等著作。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LLM。长年从事公益行业和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为国内多家集团化发展的公益团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架构建设、薪酬规划、项目设计服务,担任北京市慈善协会等知名公益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04
资助单位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于2016年12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以“用公益服务产品凝聚专业力量,推动公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使命,“让天下没有难做的慈善”为愿景,着力推动中国公益支持领域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营造公益行业良好生态。加速基金会围绕公益支持领域的人才、项目及组织三个维度开展具体工作。人才维度,策划并实施面向实务公益支持工作者的“四两伙伴计划”,在为其提供小额资助的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及资源支持;项目维度,面向“入门级”捐赠者提供“传统慈善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支持,产出的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工具等,可为更多捐赠人使用;组织维度,结合加速基金会团队的优势技术及经验,面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实施“基金会加速器”项目,陪伴基金会成长。
05
发起单位
@致诚社会组织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以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为宗旨,开展政策研究倡导工作,非营利性组织。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2015年7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主要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与协调、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工作。以专业优势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06
联合主办单位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由陕西省民政厅指导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是以推动陕西社会组织发展为己任的支持型、枢纽型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公益慈善论坛
公益慈善论坛,由个人创办于2006年,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的自媒体平台。
2020年6月24日
@致诚社会组织、公益慈善论坛、CFF2008、陕西社会组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已有64家基金会响应
导读:
为响应中央最新形势研判和工作要求,回应基金会行业推动联合行动的集体呼声,展现基金会行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发起“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自4月22日起正式向行业开放响应。倡议全文内容如下: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公益慈善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基金会行业主动担当,迅速行动,为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疫情冲击,基金会行业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与日俱增,面临的挑战正在加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发生的新的重大变化,有效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中国基金会行业负责任的成员,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守初心,练好内功。明晰基金会自身定位和使命,做好内部建设,找准愿景、能力和资源的交集点,善用新技术,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专业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配套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争取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善能力。
三、重视风险管理,做好应对预案。面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困难,做好充分准备,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机构可持续发展风险。
四、成为有温度的合作者。倾听合作伙伴的声音,及时回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新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项目弹性和灵活性,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参与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更多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出台,增强社会组织发展信心。
六、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交流。善款善用,公开透明,赢得捐赠人的信任和支持,增进公众对公益慈善的理解,提升基金会行业公信力。
我们期待更多基金会响应以上倡议,共同担当,用实际行动,共建更加美好的社会。
联系我们
加入倡议
谭红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
电话:18610441528
邮箱:tanhongbo@yiplus.org
史成斌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项目总监
电话:13810277274
邮箱:shichengbin@cfforum.org.cn
已经响应倡议的基金会
截至4月24日11:00,有64家国内基金会率先响应,并且承诺以实际行动落实倡议精神。现向全行业开放响应。
如果贵机构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基金会,您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响应倡议:
填写意向表单
信息沟通和确认
正式加入响应名单
扫描以下二维码立即响应
已经响应倡议的部分基金会名单
(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
持续更新中
最新完整名单将在网站中时时更新,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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